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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台灣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工作流程
向台灣政府機關申請資訊、追蹤申請結果、對拒絕處分提起救濟的完整流程與範本。
> **重要提醒**:本 skill 整理截至 2026 年 5 月的法規概況,法條條號與細部規定**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 (https://law.moj.gov.tw) 公告之最新版本為準**。涉及具體救濟時程或主張,建議諮詢律師或公民監督團體。
## 快速輸入與決策流程
### 最小輸入欄位
```markdown
- 目標機關:
- 想取得的紀錄:
- 日期範圍:
- 使用目的:
- 申請人身分:
- 想要格式:紙本 / PDF / CSV / 原始電子檔 / 到場閱覽
- 是否已有行政程序、訴願或訴訟:
```
### 先判斷走哪條路
1. 先查機關資訊公開專區、data.gov.tw、政府電子採購網、公報、議會 / 立法院系統。
2. 若資訊本來就應主動公開,先要求機關補正公開位置,不急著寫長申請。
3. 若你是既有行政程序的當事人,先評估《行政程序法》閱覽卷宗權限,不要只用政資法。
4. 若資料已歸檔,《檔案法》可能與政資法並行;申請書可同時寫明「如屬檔案,請依檔案法辦理」。
5. 若涉及個資、營業秘密、國安或偵查,預先設計「遮蔽後部分公開」請求。
## 一、法律架構
### 主要法源
| 層級 | 主要法律 | 適用範圍 |
|---|---|---|
| 一般原則 | 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(以下簡稱「政資法」,2005-12-28 制定公布) | 所有政府機關之政府資訊 |
| 檔案調閱 | 《檔案法》 | 已歸檔之檔案查閱、抄錄、複製 |
| 個資保護 | 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個資法) | 申請內容涉及他人個資時 |
| 國家機密 | 《國家機密保護法》 | 涉及國家機密之資料 |
| 行政程序 | 《行政程序法》 | 申請流程、送達、書面要求 |
| 救濟 | 《訴願法》《行政訴訟法》 | 不服拒絕處分時 |
> **政府開放資料 ≠ 政府資訊公開**:前者是政府**主動**整理為機器可讀格式上架於 data.gov.tw 的資料集 (依據《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》與行政指導);後者是民眾**依政資法申請**取得特定資訊。兩者是不同制度,**先查開放資料,沒有再申請公開**。
### 適用機關 (政資法 §4)
§4 原文:「本法所稱政府機關,指**中央、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(試) 驗、研究、文教、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**。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、法人或團體,**於本法適用範圍內,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**。」
實務含義:
- 「中央、地方各級機關」⇒ 涵蓋:
- 五院 (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) 及所屬機關
- 各部會 (內政部、外交部、財政部、衛福部、勞動部、文化部等)
- 獨立機關 (NCC、公平交易委員會、中央選舉委員會、人權委員會等)
- 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(環保局、衛生局、教育局等)
- 鄉 (鎮、市、區) 公所
- 「議事機關」(立法院、地方議會) 亦屬中央/地方機關
- 「實 (試) 驗、研究、文教、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機構」⇒ 涵蓋:
- 公立學校 (國中小、高中、大專)
- 公立醫院 (例:台大醫院、台北榮總、各地方衛生局所屬醫院)
- 國家衛生研究院、中央研究院等
- 各種特種基金管理機構 (退撫基金、勞保基金等管理會)
- **受委託行使公權力**之個人、法人 (例:民間驗車廠執行驗車